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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

山东省人事厅、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、山东省财政厅
《关于提高早期归国华侨退休待遇的通知》

各地市人事局、侨务办公室、财政局,各高等院校,省直各部门(单位):

  1978年底以前,不少爱国华侨和爱国学生满含爱国热情,有的甚至舍弃国外优越生活条件,毅然回国投身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来,为我国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。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早期归国华侨的关怀,根据《山东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提高早期归国华侨的退休待遇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一、1978年底以前回国,在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退休人员,从1997年10月起提高退休待遇,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,由所在单位补足。

  二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侨,由所在单位填写《山东省早期归国华侨提高退休待遇审批表》(一式四份),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侨务办公室、人事局审查后,按照单位隶属关系,属省直单位的,报省侨务办公室审核、省人事厅审批;属市(地)单位的,报市(地)侨务办公室审核、市(地)人事局审批,并报省人事厅、省侨务办公室、省财政厅备案。

  三、提高退休增加的经费,由归侨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发给,列“社会保障费”目级科目。

  四、本通知适用于回我省定居的港澳同胞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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