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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(县、市辖区)侨办、财政局、民政局:
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定居我省困难归侨的关怀,凝聚侨心,发挥侨力,进一步调动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与我省经济建设的积极性,经研究,决定为定居我省的困难归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。有关补助具体事项如下:
一、补助对象及标准
(一)居住在山东并有山东省户籍,凡男性满60周岁、女性满50周岁,且无退休金收入的归国华侨,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50元;
(二)除上款规定补助对象之外,属于孤、寡、残、重大疾病(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严重心脏病、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、精神病等)的归国华侨,各地要根据这部分人的实际,给予一次或定期补助。
二、申请审批发放程序
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归侨填写《山东省归国华侨生活困难 补助审批表》一式三份,经当地侨务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,汇总报同财政部门审批核拨。生活困难补助由当地侨务部门按月发放。
凡户籍迁出或被注销本省户籍的 ,次月即终止享受该项补助。
三、经费列支
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。
四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
山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
山
东 省 财 政 厅
山
东 省 民 政 厅
2006
年 6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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